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平台,是推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对象 。
第三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省科技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教育、科技发展规划,针对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性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平台。
第四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五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依托单位和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三级共同管理。
第七条 省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编制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2.审批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调整和撤销;
3.组织对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和评估;
4.指导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5.聘任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6.负责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推荐、申报与实施建设工作。
7.负责与省财政厅协调,提供一定的建设经费。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1.成立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将重点实验室建设作为学科建设计划的重点和基础,鼓励、支持和协调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重点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4.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5.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6.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制定并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2.制定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3.制定并实施重点实验室开放计划;
4.制定并完成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目标;
5.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工作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一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主要研究领域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符合,鼓励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室。鼓励与企业、部门联合共同建设重点实验室。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或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3.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各研究方向有固定的学术带头人和后备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后备学术带头人学术造诣深、学风正派,能团结协作,有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经验;有明确的学术思想、良好的科研传统、正派的学风和学术氛围。
4.重点实验室应有几个硕士点或博士点支撑,依托学科一般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并具有一定的实验基础,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的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比较先进,且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6.依托高校能够保证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需要的基本条件,并能提供一定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
7.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时,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依托单位对拟申请立项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论证,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依托高校拟申请立项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论证,并进行实地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经专家论证评估后,省教育厅根据专家意见,下达建设计划,批准立项建设。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须填写《黑龙江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计划任务书》)。《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验室建设期间,每年要向省教育厅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六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依托单位完成《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专家组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学术队伍、人才培养、条件设备、建设经费使用、学术交流和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后,省教育厅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或专职秘书,负责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省教育厅审核聘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5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4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要注重稳定研究队伍。各研究方向有固定的学术带头人和后备学术带头人不得在省内或本校内其它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兼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和后备学术带头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后各高校应将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和后备学术带头人,以及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若需调整要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在运行期间应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1.围绕研究方向制定明确的研究目标,并及时开展相关研究。
2.学术队伍的稳定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
3.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5.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日常管理工作。
6.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和保存工作。
7.加强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应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8.加强实验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实验员素质。
9.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要充分发挥科研仪器设备的效能,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第三十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实验室专项使用。
第三十一条 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高等教育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省教育厅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和撤消等。
第三十二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需要变更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由依托单位对工作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育厅每两年集中组织专家组对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厅将提前公布须参加考核评估的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名单,对于连续两次不参加考核评估的实验室,将视为其自动放弃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专家评估组听取实验室工作报告、各研究方向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和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估报告。根据专家评估报告,省教育厅将公布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于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将加大资助力度,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要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College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原《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