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的通知
管理员 2024年05月29日 14:44 浏览次数:

各学院及相关教师: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3号)要求(附件一),为加强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持续跟踪分析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数量、质量、运用等情况,不断提升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逐步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声明内容

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在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

二、声明范围

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和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将视后续制度运行情况,逐步扩大纳入至声明范围。

范围包括: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

(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

(四)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

三、声明要求

(一)涉及上述财政科研项目专利需要在专利申请受理后进行声明;如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未按要求声明者后果自行承担);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

(二)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三)项目负责人、发明人应及时进行声明,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四)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

四、办理流程

(一)由学校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的已受理尚未授权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按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声明内容(附件二)填写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于6月14日前提交至科技处(专利申请日在6月14日至6月30日之间需要声明的专利,请直接联系科技处),科技处提交后会反馈学院声明截图,确保6月30日前完成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声明。

(二)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已受理尚未授权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需按照(附件二)内容填写信息,联系专利所属代理机构提交该声明。请各教师和代理机构确认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声明,并保存好提交声明截图,代理机构提交的步骤详见(附件三)。

五、联系方式

王琪55191147、初鸿55190055

邮箱:neauzscqk@163.com

附件一: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

附件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信息

附件三:代理机构提交专利声明步骤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2024年5月29日

上一条:关于每月推荐代表性科技进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的通知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 哈尔滨 香坊区长江路600号   技术支持:继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