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员 2023年04月14日 15:10 浏览次数:

东北农业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东农科字〔202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搭建有组织科研载体,做好各级科研创新平台的培育与储备,切实加强校级科研机构规范化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重要载体,应以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建设本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学研究平台为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级科研机构是由学校批准、依托学院建设、相对独立的研究机构。一般不定行政级别、不单独核定编制。依托学院是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管理的主体包括以东北农业大学命名的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等。

第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名称一般按“东北农业大学XX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命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建设的校级科研机构,一般分为研究中心(自建型)、联合研究中心(联建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合作型),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是指依托所属学院、整合相关资源、相对自主运行、学院监督管理、学校独立建设的校内科研机构。

1.面向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定位、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科技优势,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承担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拥有不同层次人才、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与学术梯队;

4.具备相对集中、满足科研活动基本需要的物理空间;

5.具有满足科研活动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

6.具有一定科技成果的前期储备。

(二)联合研究中心

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是指我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等联合建设的校级科研机构。

1.具有明确的发展定位、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科技优势;

2.具备一定开展科研活动的物理空间;

3.具有满足科研活动需要的相应仪器设备;

4.有合作项目及经费,且到校经费100万元(含)以上;

5.联建单位提供专项运行经费每年不少于30万元(含)。

(三)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是指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内设系、部、院等)、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法人实体联合建设的校级科研机构。

1.具有明确的发展定位、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科技优势;

2.双方须签订法人层面、具有实质内容的合作协议;

3.双方均具备一定开展科研活动的物理空间、基本仪器设备配备,明确研究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分配等事项;

4.双方具备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联合研发项目及运行经费投入,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含)。

第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人选:

1.须我校在职高级职称人员,能够潜心科学研究、恪守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凝聚力、执行力;

2.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和贡献度;

3.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学校审议批准后聘任,任期一般三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续聘;

4.原则上同一人员担任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负责人不超过3个(含)。

第七条 对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面向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研究领域,学校鼓励建设校级科研机构。申请建设与学校现有科研平台研究方向相同或类似的,原则上学校不予支持建设。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严格执行申请、审核、论证、审批程序,不得私自成立运行。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依托学院审核;

2.学院审核。《申请书》经申请人依托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推荐报送至科学技术处。跨学院组建的校级科研机构,还须征得相关学院同意;

3.组织论证。科学技术处择期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对《申请书》进行论证。论证会专家人数应在 9人(含)以上,主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论证结果以投票方式决定,须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4.学校审批。科学技术处将论证结果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机构的还需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原则上须会商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是校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和组织实施校级科研机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校级科研机构建设及管理办法;

3.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和学术(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等人员的聘任与备案;

4.协调管理校级科研机构,包括申请、论证、备案、调整和撤销、年度考核、评估和检查等;

5.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部及地市各级科研平台。

第十一条 学院是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1.制定本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的总体规划、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

2.支持校级科研机构建设,提供相应的人力、办公及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校级科研机构的推荐、名称确定、材料审核,推荐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制定运行管理细则等;

4.对所属校级科研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校级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行与建设,组织做好所属校级科研机构的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跨学院组建的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负责人所在学院是校级科研机构的依托学院,承担相应的职责。学校决定建设的重大跨学科、跨学院的校级科研机构,需要学校职能部门作为依托单位的,需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

1.校级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主攻方向,对校级科研机构的安全运行和开展的一切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2.积极组织校级科研机构内相关人员,承担本领域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开展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有条件的校级科研机构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使用效益;

3.负责上报重大事项、年度总结等事项,并接受学校、依托学院的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估等;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运行、规范管理、设备使用、科技档案、科技保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调整,需依托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学校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交流会;每年1220日之前将年度工作报告经负责人签字、依托学院审核、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至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六条 以校级科研机构名义举办、承办、协办各类学术会议、论坛、报告会、成果发布会等,需经所依托学院审核后到科学技术处审批,科学技术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与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合作处等会商或备案。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机构名义从事与机构职能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分机构等直属、附属机构,确需设立的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有合作协议的,如果合作协议到期不能延续的,经依托学院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处备案撤销相应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的,负责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变更与撤销申请表》,经学院同意、科学技术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章,确有需要的须按程序申请;公章仅限用于业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有权予以调整和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结合年度工作报告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检查,当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给予警告;连续2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视为自动退出校级科研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三年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撤销四个等级。评估结果优秀的,学校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平台;限期整改的须在一年内完成,未如期完成的将予以撤销;评估结果为“撤销的”,报请学校批准后直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获批省部级及以上平台的,不再纳入校级科研机构管理;确需保留的需经依托学院提出申请,报请学校批准。

第二十 校级科研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与考核、财务管理、奖酬金分配等,按学校及所在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校级科研机构建设标准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院级科研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东北农业大学××学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命名,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人文社会科学类院级科研机构还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不得以校级科研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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